(记者 王鑫)10月1日,成都市作为四川省首批3个试点城市之一,发布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操作办法、参保范围、参保时间等。这意味着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两类人群不属参保范围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规定以下两类人群不属于参保范围:一类是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另一类则是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同时,对于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如果现在没有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来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按学年度缴费。其中,中小学生、婴幼儿的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的缴费时间为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样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 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则视为中断参保。
基本医保定点机构均可报销
根据《实施细则》,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结算方式均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并且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对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同时,所有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如果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结算时须提供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和社会保险卡(医疗证)。此外,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对于此前按照《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在《试行办法》施行后,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