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劳社发〔2007〕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以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和我市劳动保障惠民行动 “以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着力办好群众急需、受益的事情,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要求,现就我市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生活困难个体参保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确定一档。已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100%两档缴费的,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缴费基数可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下列未享受社保补贴的生活困难个体参保人员,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1、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征地农转非人员;
4、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5、残疾人、单亲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三、不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生活困难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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