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就业篇
1.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成都市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下列人员从2011年4月1日起,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失业后享受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
①2011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成都市户籍劳动者。
②2011年4月1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成都市户籍劳动者。
③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成都市户籍劳动者。
2.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成都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11年4月1日起,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统一为: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3.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成都市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成都市户籍劳动者,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11年3月31日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成都市户籍劳动者,其参保年限与2011年4月1日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成都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目前,成都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595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和546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5.非成都市户籍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①非成都市户籍的城镇劳动者参加成都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符合条件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②非成都市户籍的非城镇劳动者参加成都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照按本单位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非成都市户籍的非城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期限为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6.哪些人员属于成都市失业登记和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范围?
答:①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在农村常住的成都市居民,属于成都市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在城镇常住的成都市居民,属于成都市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③成都市户籍农业富余劳动者进城务工、非成都市户籍来蓉务工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属于成都市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7.哪些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成都市居民,已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8.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劳动者持《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近期两寸免冠照片1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表》,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受委托的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免费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9.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哪些就业优惠政策?
答: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公共服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二、社会保险篇
10.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各类人员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1年4月1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分别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33 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 154 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152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 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令第 12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险种的缴费工资申报和费率详见附表。
11.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期间,如何申报工资转换?
答:2011年3月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2011年3月综合保险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工资,作为该人员2011年4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报工资;今后由用人单位据实申报。
12.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如何建立参保档案以及基本信息?
答:2011年3月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2011年4月起整体转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档案以及基本信息。
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2003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实际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信息,按对应年度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记录,记载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②参保人2003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或未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中断或未缴费期间不记载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需缴纳2011年3月综合社会保险费或补缴往期综合社会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应于3月22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综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缴费转账手续;4月1日及以后补缴的,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4月1日以后补缴使参保人增加的参保费用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
13.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建筑行业如何续保?
答:建筑行业接续社会保险暂由市综保中心按现行的征收模式和待遇支付方式经办。
14.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如何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答:综合保险并轨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有哪些相应的规定?
答:2011年3月31日以前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 2011 年4月1日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2011年3月31日以前的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11年4月1日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和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医疗保险篇
16.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如无中断是否有等待期限制?
答:2011年3月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其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合并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满12个月后,符合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支付待遇。
17.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且无中断缴费的人员,在2011年4月1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有哪些规定?
答: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综合保险无中断缴费人员,2011年4月1日并轨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综保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满12个月后,其住院医疗费报销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的,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18.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原成都市户籍综保参保人员失业后,能否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答:原成都市户籍综合保险参保人失业后,可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52号)有关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费一并征收。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19.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其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照成都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其缴费标准从2011年4月起,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20.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按4%的费率缴费,享受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附件:1.《综合保险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2.《综合保险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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